本會章程
香港樹人學校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香港樹人學校校友會」,簡稱「樹人校友會」。
第二條 : 本會以聯絡樹人校友,開展健康文娛活動,促進學術研討,增進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灣仔駱克道116號嘉洛商業大廈3字樓A座。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 本會會員為永久性質。
第五條 : 凡曾在香港樹人學校畢業或肄業者,可參加本會,入會時須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繳交會費港幣二佰元正,即可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 <已刪除>
第七條 :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享有一切福利;
-
本會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及繳交會費。
第八條 : 本會會員如嚴重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得由理事會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其已繳交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財 政
第九條 : 本會財政年度以每三年為一期,財政年度為該年之七月一日,至三年後之六月三十日。
第十條 : 1.為適應會務發展需要,及健全本會之財政狀況,本會得從事各項合法之商業活動。
2.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不定期捐助。
第十一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於如下列數項:
-
會費;
-
會員及外界之不定期捐助;
-
出售本會資產之溢利;
-
各項合法的商業活動及舉辦活動剩餘資金。
第十二條: 本會一切收入均應用於會務開支及本會主辦之各項活動和會員福利等。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包括:聽取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制定會務方針,選舉及罷免理事會成員,修改會章,通過財務報告,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中,須選舉理事不少於二十人。選舉模式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可由理事會提出與各屆校友協商決定,或由現任代表分別經由各屆會員推選之。每屆推舉代表一至八人。代表任期為三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籌備,由會長或其授權人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六分之一代表出席方能開會,議程須以出席代表簡單多數通過,方成決議。
第十七條: 如經四分之一或以上的代表簽署要求,或由理事會決定,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以三分之一或以上代表出席為合法。其權力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須根據會章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訂會務工作議程及推進會務的措施,並積極加以實行;出席理事會的合法人數不少於全部理事人數的六分之一。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可邀請
1.經由校友提名,
2.有名望、關心本會會務發展之人士,作為本會該屆之名譽會長或會務顧問。
第 廿 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理事後,須於兩周內召開理事會,由理事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五人、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一至五人、公關、會員事務及福利、康樂、秘書、財務、資訊科技等部長各一人,組成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可負責主持理事會議。會議主持兼可享有表決權。
第廿一條: 理事會可按各部門工作需要邀請部門顧問及部門幹事;理事會必要時得設立各部委員會,並邀請會員擔任委員。
第廿二條: 會長及副會長可按需要,邀請個別或全體名譽會長、顧問、部門顧問、部門幹事及理事會屬下各委員會之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廿三條: 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會長或理事長出缺,則分別由副會長或副理事長遞補之;理事出缺,可由理事會推選適當會員作為補缺,並由理事會通過。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四條: 如得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全體會員要求,並經會員代表大會中,五分之四的代表投票贊同,可解散本會。本會於銀行帳戶的盈餘,交由理事會決定捐出予香港稅務條例下註冊的慈善團體。本會會員不得分攤任何本會利潤或資產;而本會所欠下的一切合法債項,須予清還。有關解散之一切事項由理事會負責處理。
第廿五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可經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並送社團事務處備案。